14 7 月 張志杰律師撰文-車禍超過六個月才提告怎麼辦?
本所合署律師張志杰律師撰文!
對於車禍超過6個月的過失傷害提告時效應該怎麼辦?
讓張志杰律師專業剖析與您分享!
一、案例背景
小強問:
張律師你好,
我之前因騎機車跟人發生車禍,
腳受了傷,休息兩個多禮拜沒上班,
車子維修也花了一筆錢。
事後對方都不聞不問,
我去區公所聲請調解,
2次對方也沒有出現。
我就再打給對方,
並跟他說如果再不出面我就要去警察局提告。
對方說是因爲他工作不好請假才沒去調解,
但他自知理虧,願意賠償六萬元,
只是要給他分期,每個月匯一萬元,
我看他年輕人剛在社會,就同意讓他分期,
結果他只匯了兩期,就沒有再繼續付錢,
聯絡他也都不接。
我就去警察局提告,結果警察跟我說,
我已經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。
請問張律師,超過6個月我就真的沒辦法提告了嗎?
二、張志杰律師解析
張律師答:
首先,就刑事告訴而言,
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。
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,告訴期間是6個月。
如果你是超過6個月才去警局提起告訴,
檢察官確實是會以告訴逾期直接不起訴處分。
但因為你曾在6個月期間內聲請過調解,
這時你還有補救的機會,
只是不能走警察局提告這條路,
要改依鄉鎮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,
去向區公所聲請將這一個車禍事件移請檢察官偵辦,
這時檢察官就會將你當初的聲請調解視為已經告訴。
換言之,只要是告訴人曾經在6個月內聲請過調解,
後來雙方調解不成立,
告訴人過了6個月之後才聲請將案件移請檢察官偵辦,
程序上仍會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就已經合法提出告訴。
但要注意的是,
這個規定只適用在當初的聲請調解是由告訴人去發動的才行,
如果是由被告那一方去聲請的 ,就沒有適用了。
另外,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2年,
所以就算你刑事已經逾6個月的告訴期間,
但民事部分只要不超過2年,
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。